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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8]11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第七条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区级土地储备项目(除黄浦江沿岸区域外)的前期开发;土地储备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审和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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