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后,相关单位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告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12月份将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情况报新区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门每年将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情况向新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镇参照执行。
浦东新区项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告样式)
项目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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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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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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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安排(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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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支出(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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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价单位(含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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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价结果
| 按照“A(好)、B(较好)、C(一般)、D(差)”四档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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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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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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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目标
| 主要评价指标
| 指标完成情况
| 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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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1
| 指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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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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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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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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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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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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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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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评价意见
|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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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价意见
|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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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问卷调查评价意见
|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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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评价意见
|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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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小组综合意见
|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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