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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后,相关单位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告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功能区域管委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12月份将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情况报新区财政局备案。
  财政部门每年将新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情况向新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浦东新区财政绩效预算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镇参照执行。

  浦东新区项目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公告样式)

项目名称(全称)

 

项目责任单位

 

项目所属年度

 

项目预算安排(单位:元)

 

项目实际支出(单位:元)

 

项目评价单位(含第三方)

 

项目评价结果

按照“A(好)、B(较好)、C(一般)、D(差)”四档填写

公告期限(10个工作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目标完成情况

计划目标

主要评价指标

指标完成情况

差异说明

目标1

指标1

 

 

指标2

 

 

指标3

 

 

目标2

 

 

目标3

 

 

 

 

二、评价意见

中介机构评价意见

(文字说明)

专家评价意见

(文字说明)

公众问卷调查评价意见

(文字说明)

其他评价意见

(文字说明)

评价小组综合意见

(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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