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审计局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独立开展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和重大决策活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工作不取代竣工决算审计。新区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浦东新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规定》(浦府〔2003〕217号)执行。
  第七条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财政局、新区建设交通委、新区监察委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复、资金拨付、招投标、建设进度、项目监察等情况抄送新区审计部门;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按期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稽查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新区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计稽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审计稽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审计稽查人员实施审计稽查,与被稽查单位或者审计稽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稽查人员进行审计稽查, 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稽查内容

  第十二条 新区审计部门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稽查:
  (一)检查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检查建设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资金浪费和挪用现象;
  (四)检查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拨付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五)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