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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项目报建时,新区环保市容局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五日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新区建设交通委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渣土排放处置许可申报)
  建设单位向新区废管署申报办理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时,除应当提交《上海市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必须附排放计划);
  (二)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专用帐户设立及资金存入的相关证明。
  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建筑渣土消纳卸点的,还应当提供消纳卸点使用权属单位同意受纳建筑渣土的相关证明。
  建设项目为市、区重大工程或应急工程的,建设单位需提供市、区重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许可)
  新区废管署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渣土处置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证。对不予行政许可或核发处置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区废管署核发运输处置证时,应当会同新区公路管理署、相关功能区域城市管理署确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并将处置许可相关信息告知安全监督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相关功能区域城管大队等单位。
  第十二条 (安全报监监督)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渣土排放处置行政许可后,按照工程受监范围向市或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报监手续。办理报监手续应当提交新区废管署发放的建筑渣土处置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招标确定)
  新区废管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新区废管署应当与中标的运输单位签订书面确认书,明确权利、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
  未经新区废管署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不得在浦东新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 (建筑渣土委托运输)
  建设单位运输处置建筑渣土应当委托中标的运输单位承运,并与其签订建筑渣土承运合同。承运合同应当对建筑渣土运输管理要求、承运总量、运输单价、运输费总额、处置卸点、运输处置费银行存入方式、运输处置费误差处理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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