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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级统筹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结余部分直接转入下年度。原各镇(街道)统筹前合作医疗基金的结余部分,由区合管委会另行规定处理。
  七、统一补偿标准,体现均衡受益
  执行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制订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和转诊规定,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比例;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参合对象科学、规范、合理就诊,梯度利用卫生资源。
  (一)门急诊补偿比例
  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60%和50%。
  (二)住院及门诊大病补偿比例
  在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可补偿的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70%、60%和50%。
  (三)大病减贫补助补偿比例
  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大病减贫补偿比例按《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八、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基金安全
  (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新区财政部门和新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资金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和健全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建设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在《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补偿范围和特殊病种等规定,适当调整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和补偿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沪财社〔2009〕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机制
  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同级合管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参合对象的知情和监督权利。
  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大处方监督、报告制度。各街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随时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发现大金额处方病例,及时汇报区合管办。由区合管办进行核实、评议,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四)确保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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