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人均筹资标准为700元/人,其中包括区级财政补贴210元,镇(街道)级财政补贴210元,集体缴费100元,个人缴费18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可根据浦东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符合参合对象规定的,须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65岁以上老年农民等参加合作医疗的特殊对象,由民政部门、残联、慈善基金会等机构按照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三)筹资管理和渠道
完善区镇(街道)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运作,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作为区级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基金筹集和使用;各镇(街道)应设置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作为镇(街道)级专户,用于基金筹集和使用的专门账户。区镇(街道)两级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明确各自职能,确保基金运作按照指定渠道,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合理、有效、规范使用,全部用于参合人员的补偿保障,不得挤占、挪用和拆借。
区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主要用于:接收区级财政补贴、各镇(街道)的参合资金(街镇级补贴、集体缴费不足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集体缴费部分;接收民政部门、残联、慈善基金会等机构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殊参合对象的资金;按期足额向镇(街道)级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划拨其符合规定的补偿参合对象的结算金额;按期结算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与参合对象即时结算垫付的费用等。
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主要用于:接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的个人缴费部分、街镇政府对于集体缴费资金不足部分的出资和镇(街道)级财政补贴;按时结算参合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以及作为基金筹集和使用的专门账户的其他功用。
六、规范基金使用,确保收支平衡
落实全区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以区为单位,统筹浦东新区范围内的基金补偿。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补偿稳定均衡,服务规范便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以确保收支平衡为原则,福利和风险兼顾,基金使用比例为:基本医疗金,占总基金的85%,用于门急诊和住院及门诊大病医药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用于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大病减贫医疗补助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贫困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的二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