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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协调发展、均衡受益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区级层面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不断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均衡发展。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三个统一”。统一制度,即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区统一;统一缴费标准;统一补偿比例。
  (四)区级统筹、分级管理
  建立区级统筹机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层次,加大抗风险能力,确保资金安全。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政府分级管理、风险分担机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科学使用基金,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序运行。
  (五)规范运作、严格监控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严格预算管理,以支定筹,着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有效、安全运行。
  三、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管理效能
  (一)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会”)
  区合管委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卫生局、农委、人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税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经办机构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 隶属于区卫生局,负责具体工作。区合管办为事业编制独立法人机构,与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区合管委会职责:指导相关部门制订《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和《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制订新区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算,统筹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定期向新区人大汇报工作。
  区合管办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和《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任务;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基金预算建议,经区合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合作医疗事务中心审批;宣传发动、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区合作医疗工作,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二)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道)合管委会”)
  各镇(街道)合管委会由镇长(街道主任)担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下设办公室(镇合作医疗事务所),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业务上接受区合管办指导,与镇(街道)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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