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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卫生局等6部门关于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办〔2010〕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卫生局、农委、发改委、财政局、人保局、地税局制定的《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深入推进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享有、可及有效、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医疗卫生改革大背景下,突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益性,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于制度建设和创新,强化政府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受益水平,力争使浦东新区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上走在全市前列,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全长效的发展机制,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领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将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政府卫生资金有效投放的制度平台,落实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责任,充分整合与利用农村各类社会资源,协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二)全面覆盖、公平享有
  继续巩固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努力实现对浦东新区农村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全覆盖。坚持参合人员属地化管理,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确保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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