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超市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要时还要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者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六条 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者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七条 食品超市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食品超市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食品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超市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九条 食品超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超市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 食品超市应当持有效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其他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