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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场内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商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食品。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明码标价,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统一标价牌(签),做到一货一标。

  第十三条 场内经营者销售以下食用农产品,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净菜”上市规定销售蔬菜。

  (二)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不得销售私宰肉和没有检疫检验证明的肉类产品。

  (三)经营活禽产品,应当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落实定期休市或轮休消毒制度。

  (四)经营农产品、水产品,应当向购货商索取销售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质量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销售向种植户、养殖户直接购入的食用农产品,供货商无法提供发票或销售凭证,应登记供货商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或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售货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六)经营熟食品的,应当将生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分开放置。

  (七)经营预包装食品,应检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示内容是否明晰、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四章 市场自检及视频监控规范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自检室,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以及一至二名经培训的专业检测人员。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应当每天定时定量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行检测。

  农产品检测的主要项目是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瘦肉精等。

  水产品的主要检测项目是微生物、孔雀石绿、氯霉素、二氧化硫等。

  食品检测的主要项目是三聚氰胺、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瘦肉精、菌落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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