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计量、进销货台账制度、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保证市场内通道、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规范要求,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每个商品间应配置灭火器。不得乱拉、乱搭、乱接电线和改动供电装置,确保用电安全。
(三)在市场设置禁烟标志,确保经营者不在市场内使用明火,不出现仓储、经营、住宿“三合一”情况。
(四)保持市场清洁,定时清理下水道,不留残渣,并按要求定时消毒,做到摊位内整洁,无垃圾堆积,确保市场环境卫生符合城管部门的规范要求。
(五)对于市场内发现的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食品,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统一回收、贮藏、运输,并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三章 场内经营者责任
第八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在场内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和食品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查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