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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工商综〔2012〕48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州市食用农产品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包括农贸(肉菜)市场、食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领取市场登记证,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及其制品、食品批发等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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