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资金使用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 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同时将各区(县)预算批复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引起预算调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