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的通知
(浙水人〔2010〕2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研究制定《省水利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一○年一月四日
厅机关处室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规定
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1、协助厅领导对厅机关政务、业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厅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厅机关公文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保密、机要、密码、信访、督办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
3、负责厅召开的综合性的全省性会议、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4、组织厅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舆情分析工作,指导水利系统宣传信息工作。
5、组织协调厅政务信息化工作,负责浙江水利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组织协调网络咨询答复及监督工作。
6、组织草拟厅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
7、负责厅机关后勤和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厅重要接待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厅印章的管理,归口厅直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
8、承担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厅机关国有资产。
9、组织协调省党代会、省人大和省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一、主要职责
1、编制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水利法规、规章立法中的协调、审查和审议有关工作。
3、负责水行政法规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和政策性文件的解释、备案、清理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
4、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5、拟订水利政策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水利政策。
6、制定重点课题调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水利问题的调研。
7、指导水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制定行政审批改革制度。
8、归口管理水利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9、承办厅行政应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简称:政法处
规划计划处
一、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全省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
2、组织编制和审查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省内跨设区市的河流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重要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和跨设区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