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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浙水人〔2010〕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

  (一)政事分开原则。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专业规章制度,编制本专业规划和计划,负责本专业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工作,主动向牵头处室通报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情况。

  (四)事项左右划分原则。涉及同一类别行政职责,按照管理对象进行事项左右平行划分。

  (五)流程前后划分原则。涉及同一事项,按照前后流程进行阶段划分。前一流程的处室应主动与后一流程的处室衔接相关工作。

  (六)行政权力相对分立原则。结合深化水行政审批改革和推进水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形成规则制定、执行、监督三项行政权力相对分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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