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落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
七、扶持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十九)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力量举办工(农)疗、托管及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对达到验收标准,主要用于安置本市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购置、建设、租赁,无障碍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等。
奖励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12万元;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30万元;独立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至第三年每年20%的标准拨付。
(二十)辅助性就业岗位工资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不适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
(二十一)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落实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政府采购优先、专产专供、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发展。
八、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