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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关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8位)。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5、“纳税人类型”(单项选择):纳税人类型(单项选择):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三、各列的填报
  1、第2至17行、19至22行、24至32行的“本期金额”列,第19至22行、24行的“累计金额”列不填。
  2、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4、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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