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1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审计稽查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本)的动态监管和有效监管,切实保障资金(产)管理的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审法发【1996】217号),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稽查是指新区审计机关以保障资金(产)安全,加强资金(产)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为主要目的,不定期地对相关单位相关资金的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财务关系隶属于新区范畴的,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隶属于新区范畴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本)的企业;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第四条 (稽查立项)
新区审计机关可按年度计划开展审计稽查,也可根据上级要求、群众举报,以及常规审计中发现或有关部门转来的并经新区审计机关认定属审计稽查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稽查。审计稽查项目由新区政府授权新区审计机关确定,并报新区政府备案。
第五条 (稽查原则)
新区审计机关独立开展审计稽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稽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