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省委、省政府今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12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着重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立法。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方便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活动,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要善于运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起草审修规章草案,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健全规章备案审查与定期清理制度,把规章的“立、改、废、释”结合起来。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同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避免立法过程中出现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涉及重大意见分歧,相关部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在慎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政府决定。
三、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落实计划。对《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和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做好立法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要保持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及早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部门协调等工作,预备项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转为计划项目。省政府法制办要适度提前介入,跟踪了解草案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