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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

  (一)本市用人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第三十条 符合本市参保条件并已在外地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时,应在办理外地转出手续的3个月内,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将在原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本市;在原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办理转入手续并缴纳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办理的按停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是指参保人将其在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参保人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出,统筹基金部分不予转移。
  第三十二条 退保是指参保人死亡或到国外定居后,终止在本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退保手续后,已划入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无继承人时并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退保后又在本市重新参保时,按新参保办理。

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列帐,独立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三十四条 参加综合险的参保人和所有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具体构成如下:
  (一)个人账户本金
  1.单位职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划账基数,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划入1.3%, 45周岁以上的划入1.5%。
  2.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为划帐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划入3.3%,45周岁以上的划入3.5%。
  3.退休人员
  (1)按规定缴清应缴年限及选择逐月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规定实施之月本人当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退休)金为基数;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本人基本养老(退休)金为基数,以 5%的比例划入。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已缴清应缴年限医疗保险费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本人基本养老(退休)金为基数,以 5%的比例划入;无基本养老金领取的,按当期退休人员全市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以5%的比例划入。
  (二)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参保人个人账户的资金结余部分,其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入。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不得提取现金,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和逐月缴费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金额在单位或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划入;已缴清应缴年限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按季度划入。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职工个人账户停止划入,补缴后按照规定补划。
  参加单建统筹险和住院险的人员不设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以及参保人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份,超支自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住院、特定慢性病门诊和门诊大抢救等费用。
  为预防突发性、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医疗费用支出,每年在统筹基金中再提取3%作为调节基金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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