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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9月18日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文权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锦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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