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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支持企业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淘汰落后产能的财税政策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将城市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加大财政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物;对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实现足额征收。
  (四)完善污染减排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环保投入,形成结构合理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体系。各县市(园区)要逐步提高污染减排占公共财政支出比例,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
  (五)建立和完善技术应用体系。加强污染防治和污染源管理技术应用研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州自然环境特征,并与之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染减排技术应用体系。
  (六)加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与服务水平。在全州环保系统单独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机构,提高装备水平,加大减排管理、监测、监察等有关人员业务培训力度,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发挥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能力。
  (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总量控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努力使污染减排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
  五、规划实施和考核
  (一)规划实施
  依据自治州本级总量控制规划制定“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辖区内不同县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将总量控制计划中确定任务和项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县市。规划(计划)确定的减排项目全部安排在“十二五”前四年实施,2015年的减排项目主要由动态调整项目构成。
  (二)考核
  自治州对各县市的考核方法采用排放强度和排放总量相结合的方法,即:对各县市行政区域实施排放强度绩效考核;对各县市辖区内流域、人群集聚区、地表水体、地下水源等各总量控制区域实施排放总量考核。

  附表:
  一、昌吉州“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应治应关”减排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分解表(略)
  二、昌吉州“十二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略)
  三、昌吉州“十二五”再生水设施建设项目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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