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监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应当专项用于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的征地拆迁、开发管理和分散留地已缴费用的返拨。市财政、国土房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统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监管留用地的使用。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留用地使用情况,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可以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批准用途动工开发建设且自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的,应暂缓办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留地的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可以允许其申请集中留地。
五、简化程序,灵活高效,加快留用地选址和审批进度
(十五)多方案确定留用地选址。征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安排留用地的,应当同时提出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市(县级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留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另行提出2个新的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留用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就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2个新的选址意见在3个月期限内确定选址方案的,应改按置换房屋或折算货币补偿款等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十六)同步办理留用地报批。留用地选址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与征地项目用地同步办理用地手续。市国土房管部门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于留用地报批,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本辖区可用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留用地报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线状工程、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征地,以及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征地,可以在核定留用地指标后,先行办理征地项目的用地报批手续。
六、属地管理,加强指导,提高留用地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