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整体推进工作重点
(一)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各县、区要按照5-6月启动,7-8月全面开工,12月全面竣工的要求,尽快启动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加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危房等级评定、农户基本情况核查、确认或调整补助对象,按程序公示、审批,以及拍照建档等。对农村危房较为集中、需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要结合村镇规划集中行动优先编制规划,做好集中连片建设的选址工作,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制定,重点是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户,明确改造或维修的形式、建设标准、资金筹措、补助对象和标准、工作步骤等内容。各县、区要在5月30日之前将工作方案上报自治区危改办、财政厅和发改委备案。6月15日之前召开启动大会,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补助标准,落实奖励办法;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全面启动危房改造工程项目;要根据工作任务量,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在7月30日之前,开工率达到50%以上,8月30日之前达到100%;9月30日之前要完成工程量的30%,10月30日之前完成工程量的70%;11月30日之前,主体工程基本完成;12月初,完成全部危房改造的建档和收尾工作;12月20日之前完成县、区级验收工作,并做好迎接市和自治区的检查和验收准备工作。
(二)多方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中央和自治区对今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补助资金已经明确。市本级配套资金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1年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1〕71号)文件执行。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务必于6月30日之前落实平均每户1500元配套资金,将补助资金随任务分解落实到户,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必须严格程序,通过村民申请、村委会组织评议和公示、乡镇初审、县区危改办组织审批的方式进行申请和审批。经批准的项目,在动工前,按审批补助额度预付10%给危改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经县、区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三)严格审批程序及建设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应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和县区逐级审核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建设面积应按照家庭人口2人或 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 40平方米;家庭人口 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市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