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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2008〕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 林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

桂林市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发展“十一五”规划》、《广西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要求,积极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全市防控火灾和社会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确保了社会治安的高度稳定。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项目、新产品、新工艺不断出现,致灾因素也在增多,我市的消防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目前我市部分县(区)消防基础建设滞后,消防站、消防装备和消防警力不足,制约了消防部队战斗力的提升,造成出警时间过长,贻误最佳灭火和救援的时机,容易导致小灾酿成大灾。为加强我市消防基础建设,特制定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督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为确保各项消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桂林市消防基础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建军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孙以万局长、市政府褚民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规委、消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区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市消防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建设领导小组,抓好消防基础重点项目的落实。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为加强我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根据《广西2006年至2008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和我市市、县(区)两级的财力情况,在“十一五”期间,根据轻重缓急、确保重点的原则,分步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如下:
  (一)市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消防站的征地和营房建设经费由新建消防站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新建消防站的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等消防装备器材及合同制消防员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市人民政府需概算投入建设经费8556万元(2008年投入3020万元,2009年投入2720万元,2010年投入2550万元),各城区人民政府需概算投入建设经费2800万元。其任务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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