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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5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繁荣发展桂林市社会科学,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桂林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并结合桂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条 评选奖励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四条 评选工作由桂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以桂林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桂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应用课题研究成果;桂林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立项并在当届评选规定时间内通过专家组鉴定结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被我市党政部门或各县区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二)申报参评的成果作者工作单位必须在桂林。桂林市作者与外省、市作者合作的作品,桂林市内作者应为主编,或桂林市内作者完成篇幅占总篇幅的50%以上;桂林市内作者是第一署名的,其完成的篇幅比例可放宽到30%。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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