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家庭人口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调换;超过40平方米部分建筑面积按附表2的补偿标准补偿。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建设成本价格购足40平方米。建设成本价格由建设单位申报县建设、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第二十六条 拆迁原宅基地上房屋的附属设施、乡镇企业用房、其他非居住房屋,由拆迁人按附表2的补偿标准补偿后不再安置。

第四章 拆迁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为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拆迁人员安排临时过渡房的,按拆迁人要求搬迁的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的房屋为住宅的,因拆迁置换需要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上述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的,拆迁人不支付过渡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过渡房的被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按1.5倍、12个月以上的按2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以下标准给予被拆迁人搬迁奖励:砖混结构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木结构4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20元/平方米。

第五章 土地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原有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由临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村庄拆迁改造所需用地按应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安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