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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已建,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过的村民房屋,维持原来的处理结论。
  第十九条 因城镇规划调整及实施中临桂新区原村庄村民申请未获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国土、建设、房产、公安等部门按一户一宅的规定逐户进行核实认定。
  确属无住房户建的住宅,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房)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部分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拆除劳务补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以有合法批准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批准件没有载明建筑面积的,人均住宅面积(含附属房)60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面积确定产权;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1982年2月13日前建的房屋以及继承性质的遗留合法房屋,以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情形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强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所建临时建(构)筑物时限已过未拆除的;
  (三)非本村人口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
  (四)其它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人按评估价格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被拆迁人已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拆迁人应对装修部分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他地上附属物按附表1的补偿标准补偿。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信息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和供电、供水设施等迁移的,按拆迁时的迁移安装费用支付各项迁移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符合规划要求实行就地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实行改造实体实行产权调换;按规划要求不宜实行就地拆迁改造的村庄,必须实行异地安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另行选址。
  第二十四条 产权调换具体实施按下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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