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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作改造是指村庄内的集体经济实体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取得开发权后,与其他经济实体合作实施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招商引资改造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招商引资实施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庄,由临桂县人民政府列入村庄拆迁改造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改造的;
  (二)村庄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城市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区、公共绿地范围内村庄需要拆迁改造的。
  第十二条 村庄拆迁改造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
  (二)明显改善市容市貌及居民的生活环境;
  (三)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得到完善;
  (四)村民(居民)得到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十三条 村庄拆迁改造以自然村或村委会为单位,实行整体就地拆迁改造或搬迁改造。
  第十四条 凡是列入拆迁改造的村庄,不再实行一户一宅建设方式安置,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对村庄实施拆迁改造房屋给予了补偿安置的村民,不再享受申请使用宅基地政策。

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改造安置补偿可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第十六条 对经批准实施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国土、建规、公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原集体土地上个人的房屋、宅基地及其住房面积进行核实,认定安置补偿面积。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偿安置:
  (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二)经依法登记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四)经调查核实属继承性质的遗留合法房屋;
  (五)经调查核实,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发布前已建好的房屋;
  (六)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 31日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所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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