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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新区村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村庄剩余的土地依法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其他财产所有权不改变。
  第六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区村庄拆迁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村庄拆迁改造的重大问题,协调村庄拆迁改造过程中各种关系。临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临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和本办法规定,负责临桂新区内村庄拆迁改造项目的管理。
  临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负责临桂新区内村庄土地资产的处置。
  发改、环保、公安、市政、民政、劳动保障、市容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庄拆迁改造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临桂县人民政府编制临桂新区范围内村庄拆迁改造年度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二)临桂县人民政府指导村庄拆迁改造业主单位编制村庄拆迁改造方案。村庄拆迁改造建设方案应由拆迁改造业主单位在拆迁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三)村庄拆迁改造业主单位依据审定的村庄拆迁改造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等手续。
  第九条 新区村庄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其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在规划区域外超过0.02公顷(0.3亩),不符合“村”改“居”条件但又必须改造或搬迁的,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域外规划建设,继续执行农村建设住宅相关法律政策。

第二章 村庄拆迁改造方式

  第十条 村庄拆迁改造可实行自行改造、合作改造和招商引资改造三种方式。
  自行改造是指村庄内的集体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村庄拆迁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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