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2008〕5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拆迁改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临桂新区村庄拆迁改造步伐,改善新区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桂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桂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桂林市临桂县城(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规划范围,所称的临桂新区村庄农房,是指新区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成房屋的区域及农房。
第三条 新区村庄拆迁改造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确保改造与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相协调,被拆迁改造村庄人员居住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条 新区村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顷(0.3亩)的,应在拆迁改造前按城镇管理体制要求进行改制,原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有关社会保障暂按《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桂新区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