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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临桂新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决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市临桂新区财政收入划分的决定
(市政〔2008〕59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临桂新区开发建设的决定》(市发〔2008〕13号)精神,建立市、县利益共享机制,现对桂林市临桂新区财政收入划分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基本原则
  (一)按区域划分税收归属原则。对桂林市临桂新区内除临桂县属和新区内已入驻企业外的税收,实行当地征税、划分税种、分级入库。
  (二)保既得利益原则。桂林市临桂新区内临桂县属和新区内已入驻企业的税收仍归属临桂县。
  (三)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原则。
  二、财政收入划分
  (一)市本级与临桂县收入划分

  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分税制改革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所规定的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对增值税(17%部分)、营业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实行市与临桂县按6:4比例分享。契税、耕地占用税、其它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全部属市本级收入。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防洪保安费、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全部属于临桂县收入,其中的防洪保安费、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后,临桂县要将这些收入用于临桂新区内相关事业。

  市本级和临桂县分成的税收与所有上划中央、自治区的税收收入均按上述比例分别入市本级国库和临桂县国库。其它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按上述规定分别入相应国库。
  (二)收入调库
  2008年已入库税收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按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
  为促进桂林市临桂新区的发展,视市本级的财力增长情况,给予桂林市临桂新区财力或专项资金补助。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原市区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二进三”搬迁进入桂林市临桂新区的,税收划分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二)入驻桂林市临桂新区的“飞地”工业,税收划分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决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保证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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