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桂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服务工作站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市政办〔2008〕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服务工作站各部门工作职责》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八年六月十日
桂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督服务工作站各部门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服务,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一站式服务的通知》(市政办〔2008〕19号)精神,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市商务局工作职责:
(一)备案制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市商务局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及要求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二)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
1.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2.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3.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4.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同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书面材料。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季度(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
(三)检查制度。市商务局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经营行为,向扶持和促进桂林市二手车市场领导小组报告,协助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一)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根据“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为进驻市场经营的经营户进行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