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要求和当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政收支情况确定当年专项经费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须持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毕业高中学校(含职业学校)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专项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高中学校对大学贫困新生提出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校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盖章并签署校长及经办人姓名,与《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专项经费申请表》及汇总表一同上交市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859196);
  (三)市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在《桂林日报》和《桂林教育信息网》上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相应专项资助经费拨到市教育局帐户,再由市教育局拨到学校,学校以实名制表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受资助的学生,并需受资助的学生签名、盖手印,将发放记录作为原始凭证附到会计记帐凭证中;
  (四)市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资助记录并建立信息档案。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资助大学贫困新生上学专项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助学帮困基金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帐号:453801000018010016545。
  第八条 市审计局不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市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必须确保本项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条 各高中学校(含补习学校、职业高中)对所报送的学生名单须严格审查把关,并由专人和校长签字负责。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凡领取资助资金后未到大学报到的,由毕业高中负责追回资助经费;凡发现有徇私舞弊者,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报市助学帮困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