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八年八月五日
桂林市市本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学贫困新生入学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规章和《桂林市资助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工作实施方案》(市办发〔2008〕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用途和补助范围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考上大学(含高职)的我市市辖区(上级或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贫困学生上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使之能够进入大学就读。
第三章 资助大学贫困新生入学专项经费来源
第三条 入学专项经费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拨款;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募捐资金及接受社会各界的相关捐款;
(四)其他相关专项资金。
以上经费统一纳入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补助条件、标准和办法
第四条 专项经费补助条件
享受专项经费补助的学生必须是桂林市市区户口(上级或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正式录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已在高中阶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已经获得其他资助但标准低于本办法的资助标准(同时需具备上一条件);
(三)原未在高中阶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但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