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认真做好华侨农场扶贫、救灾和低保工作。国家和自治区对特别困难的贫困华侨农场给予适当支持。在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等项目时,要对符合条件的归难侨适当照顾,优先安排。七星区人民政府要对桂林华侨农场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要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华侨农场困难家庭,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贫困归难侨子女上学,纳入国家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统筹考虑。
(十一)加快华侨农场危旧房改造。要遵循“规划先行、节约土地”的原则,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制度加快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旧房改造。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安置归难侨农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751号)文件规定办理。对归难侨危旧改造,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桂林市、七星区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加快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和七星区要将华侨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安全饮水、沼气、公路、电网(公用110KV及以上电网)、卫生、中小学、广播电视和水利灌溉等项目上,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将安排华侨农场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备案。
(十三)做好华侨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桂林华侨农场目前仍有少量土地尚未登记发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七星区人民政府协调完成土地登记发证扫尾工作。要维护土地登记权威,依法制止土地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和职工的合法利益。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给予补偿,土地出让收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安排用于华侨农场。
五、切实加强对桂林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四)落实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解决华侨农场问题的重要意义及其艰巨性。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市政府成立桂林市华侨农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七星区人民政府要对华侨农场工作负具体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要跟踪检查华侨农场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十五)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七星区做好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安排归难侨危旧房改造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侨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农场非金融债务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各项补助资金,将华侨农场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安排补助资金;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华侨农场的社会保险工作,帮助其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华侨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安排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用地指标,将华侨农场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建规委负责将华侨农场纳入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危旧房改造建设工作;市交通局负责连接华侨农场的公路规划工作;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华侨农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做好华侨农场良种、科技推广和植保、防疫,以及归难侨、侨眷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华侨农场属地区域划定及家庭低保和救灾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华侨农场中小学工作,帮助解决归难侨子女上学难问题;市卫生局负责卫生院业务建设;市水利局负责华侨农场安全饮水和水利建设工作;市编办负责华侨农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市扶贫办负责华侨农场贫困归难侨的扶持;桂林银监分局负责华侨农场金融债务的处置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场产业发展;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决华侨农场市政及污水处理问题;桂林供电局负责华侨农场的电网改造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