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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桂林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华侨农场人员的就业培训。市、区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重点面向华侨农场人员特别是归难侨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将其纳入整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对有接受培训愿望的,要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有就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免费介绍服务;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愿望的,要按规定提供贷款等政策支持和相关服务;对有外出就业愿望的,要主动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和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四、切实解决华侨农场历史遗留问题
  (八)做好华侨农场债务处置工作。根据国发〔2007〕6号和桂政发〔2007〕2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6〕25号)文件要求,桂林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中国农业银行桂林支行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落实桂林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的相关政策,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桂林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华侨农场其他债务的处置,由市财政局负责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文件执行。对华侨农场拖欠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经财政部门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减免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逐步解决华侨农场拖欠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等。华侨农场拖欠教职工、医务人员、公安政法人员的工资,拖欠职工医疗费、参加养老保险前职工的离退休金,经核实后如属政府负担的,由七星区财政解决;七星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华侨农场因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由华侨农场自行消化。
  (九)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凡未参保的正式职工,要按照本场已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利息,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从申领及核准待遇之下月起发放。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应按《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保。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桂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要求,为其办理参加桂林市城镇医疗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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