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扶贫办、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委关于桂林市开展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措施和政策建议,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2008年11月1日前,各县(区)扶贫、纠风、财政、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报告(包括电子版)分别报送市主管部门。市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局、发改委和民委分别形成报告并于2008年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市纠风办、发改委、财政局、民委在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将本部门的报告抄送给市扶贫办一份,由市扶贫办汇总各有关部门的情况,形成全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报告,于2008年11月20日前上报给自治区扶贫办。
  市扶贫办、纠风办、财政局、发改委和民委对清理检查工作开展好的典型将予以表扬,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总结归纳专项治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作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决策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县(区)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47号)和2008年4月29日全区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做好专项治理各个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和富有成效。
  (二)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市扶贫办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全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各有关县(区)扶贫办负责督促本县(区)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扶贫资金进行自查,归纳整理本县(区)各有关部门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到市扶贫办。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配合扶贫、发展改革和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配合、指导仍有挂账历年在建项目的部门做好清理工作,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研究提出完善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