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组织加强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充分保证工作经费,在全市范围内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组织机构不解散、领导重视程度不降低,协查机制、巡查制度落实到位,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整治成果,严防乱采滥挖、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污染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现象出现反弹。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环保、监察、电力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开展专项行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管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和措施,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和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不按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安全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确定不符合安全或环保要求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予以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强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管理,严禁向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办理爆炸物品存储、使用有关手续,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对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监管、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暂停审批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有关购运手续。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活动,负责维护矿山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现场秩序,对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依法认定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整改验收;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查处不力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区及乡镇有关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及时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切实加强对尾矿库选址、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工商部门对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工商部门不得予以企业年检;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及时依法注销其工商登记;依法查扣无证照采矿、选矿、冶炼的有关生产经营设备;依法查处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出的矿产品的行为,没收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