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明期间尧山林区野外禁止用火的通告
(市政〔2009〕16号)
为有效预防尧山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09年3月31日至4月10日为尧山林区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戒严期。
二、戒严期间内,尧山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并采取用火安全措施后方能用火;上坟焚烧纸钱、香烛、鞭炮以及吸烟等,要搞好安全隔离,做到烟火不灭人不离开现场,确保用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