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监察局)。该制度包含(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2)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5)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该制度包含:(1)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2)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3)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4)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制度;(5)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6)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并向社会公布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该制度包含:(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制度;(2)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3)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5)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6)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7)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8)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9)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该制度包含:(1)依法行政报告制度;(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制度;(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4)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制度;(5)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制度;(6)群众举报投诉制度;(7)行政执法民主评议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该制度包含:(1)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制度;(2)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制度;(3)落实行政复议经费制度;(4)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5)履行行政应诉责任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该制度包含:(1)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扩大群众自治范围制度;(2)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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