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命令、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人事任免事项等,由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地方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或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当会签或由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委托秘书长签发。
五十四、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章 政务信息反馈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情况,为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