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三至四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和解决日常事务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职责协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处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在送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专业工作会议,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八、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须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