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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效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及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审查,并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英文译审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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