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外出较长时间时,由市长委托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为处理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公室、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协作意识,搞好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结合桂林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七、增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