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山体周围建房搭建工棚的通知
(市政办〔2009〕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属地质灾害易发和多发区,每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上百起。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尤其在山体周围建房和搭建工棚,受地质灾害威胁最大且事故频发,近期连续发生三起岩石崩塌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当前地质灾害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山体周围建房搭建工棚,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发改、规建、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备案、核准)、规划定点、用地审批方面要严格把关,在山体下方原则上不允许建房(包括农村建房)和搭建工棚。若在山体周围要批准建房的,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建设项目搭建工棚应避开山体周围,若无法避开的,必须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方可搭建。
二、加大排查和整治力度。一是加大对辖区内山体周围搭建工棚的排查力度,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乱搭工棚的,动员自行拆除,对不听劝告者由辖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二是对山体周围的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属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具有合法产权的老建筑,产权人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配套灾害治理工程,同时要对房屋居住者或租赁人进行情况告知和警示。对于无证房屋及建筑,视同工棚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对山体周围旅游景区(包括公园)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尤其在公共聚集场所、旅游通道,景区管理部门要设置警示牌,划定避让区。对不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的,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领导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