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 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
(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