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项督察。是对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完成、重要事项的办理所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监督工作予以配合,如实汇报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的措施
市局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调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二)受理违法行政案件的反映或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三)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四)经批准通报依法行政监督检查结果。
经批准,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或工作人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一)未履行法定或规定职责的;(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不健全的;(三)未按程序执法的;(四)行政行为显属不当的;(五)执法文书不规范的;(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可向其下达《依法行政处理建议书》:(一)《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经催办后仍未向市局提交的;(三)领导不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或明显落实不力的;(四)依法行政工作存在较大问题或产生较坏影响的;(五)其他依法行政重大问题。
各有关业务处室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发现区县局、直属单位存在依法行政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信息反馈法规处。
六、依法行政的考核奖惩
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等情况结果,对各单位定期进行评分排序。考核评分采取百分扣分制,即以100分为基础分,根据各被考核单位书面考核、日常考核、季度抽查、年终考核和社会评议等结果,按照考核目录中评分标准,扣去相应项目的分数后,得出该单位的分数。
市局按照全部单位总数的15%左右,从中评选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在全系统通报表扬,并作为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束时表彰先进的基础。同时也要确定若干个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单位,帮助其通过分析检查找出差距,提出可操作的整改措施,尽快消灭工作死角。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一定比例,评选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并给适当表彰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一)季度考核中有一次分数不及格的;(二)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5分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裁定赔偿、违法的;(三)存在违法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较坏影响的;(四)主要领导干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