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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文本的通知

  2.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在工地吃住费用等费用由 □甲方 □乙方支付。
  3.检测费用   元由 □甲方 □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时,双方应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见附表)。
  法律法规规定起重机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安装。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或检测合格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
  2.租赁合同届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还机械,双方应就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八条 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   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操作、指挥、维护等上岗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机械的操作与维护,受托方行为视为该委托方行为。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   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   小时∕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3.双方约定每月   小时   天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应当为乙方提供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乙方交付的机械。
  5.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向乙方赔偿。
  6.应当按操作规程、机械使用规定、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动。
  乙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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