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市和本区的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负责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层层落实。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执法保障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隐患治理所需全区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将有关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四)负责能源项目的建设管理。
(五)把全区安全生产主要指标纳入统计范围。
(六)为全区安全生产统计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条 区教育局(体育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